来源:我爱卡 小编:lidan 发布时间:2012/06/28
内容导读: 贷款购买的车辆在未还清前能卖吗?显然是不能的,贷款购买的车辆在未还清前,车是属于贷款机构的,个人不能随意变卖车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贷款购买的车辆在未还清前能卖吗?
答:显然是不能的,贷款购买的车辆在未还清前,车是属于贷款机构的,个人不能随意变卖车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蓝某为向工贸公司购买一辆价值75300元的轻型自卸货车挂靠在该公司下属公司名下经营道路运输,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52000元,双方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以蓝某所购货车作抵押,由工贸公司为蓝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贷,蓝某所购汽车也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蓝某未依约还款,至合同期限届满尚欠本金12876.2元及利息3886.79元,原告多次催款未果。经查,蓝某私下将抵押车辆转让给黄某。
案件解说:蓝某未按期还款行为属于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蓝某以其有权处分的汽车向原告抵押贷款并向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对蓝某所购汽车的抵押权自《个人借款合同》生效时设立并自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时具有公示力和对抗力,原告依法可对第三人就抵押车辆主张优先受偿权或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抵押权成立后,无论其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抵押权人均得追及于该抵押物而向其占有人主张权利。
蓝某未经银行同意而转让已经登记的抵押车辆,黄某受让之时亦明知该车辆已设立抵押,却未代替蓝某向银行清偿其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应认定黄某并未涤除抵押车辆上的抵押权,蓝某转让抵押汽车的行为无效,黄某受让该车亦未构成善意取得。
因《个人借款合同》仅发生在原告与蓝某、工贸公司之间,黄某等人并非《个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所以该责任应该由借款人蓝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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